2014年12月,范娟通過網絡聯系了西安利時生物公司業務員秦麗娜,并將上述產品的樣品郵寄給對方,要求該公司提供與真品相同顏色的納豆激酶原料。秦麗娜向公司領導李某某匯報后,領導表示同意按范娟的要求辦。同年12月至2015年10月,范娟先后9次以18.2萬元的價格從李某某及秦麗娜處購買納豆激酶原料520公斤。為降低仿冒成本,范娟向李某某、秦麗娜采購的納豆激酶原料中未添加真品中含有的輔酶Q10等成分。
警方查獲假貨共計138萬余元
范娟在訂購納豆激酶原料的同時,還通過網絡聯系了從事保健食品代理加工業務的劉永昌,后經與劉永昌約定由范娟提供白色塑料瓶、納豆激酶原料、瓶蓋、封口膜等。劉永昌提供膠囊殼,并以每瓶4.4元的價格進行灌裝。劉永昌明知范娟仿冒進口保健食品,仍承接該膠囊灌裝業務,并通過他人將60粒膠囊裝成一瓶,封口貼膜,在瓶蓋、瓶身上噴上仿真標貼,以假亂真。
2015年3月,范娟找到其表姐夫姜杰,由姜杰為其保管劉永昌從外地托運至泰州市的假冒瓶裝納豆激酶膠囊。姜杰在明知劉永昌托運來的5箱共3600余瓶保健品是假冒進口貨的情況下,仍幫助其在假冒的納豆激酶瓶身外粘貼印有商品名稱、主要成分、注冊商標等字樣的黃色英文標貼,并在標貼上加蓋仿冒的生產日期印章,后將假冒貨源快遞給范娟。
2014年12月至2016年4月,范娟、劉永昌累計生產假冒的納豆激酶23000余瓶,范娟向劉永昌支付加工費共計10萬余元,后將部分產品以每瓶60元至70元的價格銷售給侯某、成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