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衛生部1998年修訂的體檢標準及相應的體檢表,對于肝功能的檢驗要求是:“普遍檢驗,標準放寬”。檢驗項目為轉氨酶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前者為肝生物化學功能檢查;后者為免疫學檢查。《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體檢標準》涉及肝功能,有兩條不能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標準:一條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可以理解只要肝生物化學功能正常就可以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另一條(第二章第19條)對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者不能報考的專業,根據國情做了嚴格界定,不能報考的專業僅為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
在98年高校招生入學復查時,極少數學校要求新生檢驗乙型肝炎五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體、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體、乙型肝炎核心抗體)超出體檢標準規定的檢查項目(報考時檢查項目內容與入學復查應一致,否則屬于招生學校自立標準項目)。還有的學校以“大三陽”有傳染性為由不讓考生入學(大三陽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乙型肝炎E抗原陽性,乙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的俗稱)。也有個別學校強令考生休學待乙肝核心抗體轉陰之后,才能復學。以上情況沒有按教育部、衛生部會簽頒發的教學[1998]6號附件體檢標準第一部分第5條及第二部分第19條有關要求辦理,這類考生按體檢標準的要求填報志愿的權益應該受到維護。乙肝表面抗原只是乙肝病毒外殼,它本身沒有傳染性。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時轉氨酶指標升高者才反映肝損害的程度。乙肝E抗原是乙肝病毒復制過程的產物。乙肝核心抗體陽性只能說明現在正有或曾經有過乙肝病毒感染,要求考生待乙肝核心抗體轉陰再來復學的要求是不符實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