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興興旅游去,平平安安回家來。”這無疑是每一位愛好觀光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過,由于旅游服務市場的不盡完善、旅途風險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護意識的淡薄,以往出游中,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各種各樣的旅游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外出旅游,究竟該注意些什么?倘若旅途中產生了糾紛,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本市法院近期審理的幾個旅游官司,或許能帶給您一些幫助和啟示。
案例一“隨團醫生服務”,警鐘敲響
小小的“胃痛”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可是,由于旅行社隨團醫生的預見性不夠,57歲的毛老師歡歡喜喜出門卻因未及時轉診,就這樣長眠在了絲綢之路上。
去年6月,毛老師所在的中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開展“絲綢之路———西部行教師考察活動”。7月7日,興致勃勃的毛老師和同事們踏上旅途,酒量不大的他還在火車上喝了兩口白酒。7月10日凌晨,毛老師感覺肚子有些不適,并逐漸出現了腹瀉、腹痛現象。當天上午,隨團醫生對毛老師進行了檢查,并于11時30分給毛老師口服了黃連素、達喜片等藥片。14時,毛老師腹痛加重,嘴唇發青,并伴有白沫,隨團醫生又給他打了針。14時40分,在校長的要求下,毛老師被送往附近醫院就診。就診期間,毛老師突然出現臉色蒼白、四肢無力癥狀。陪護的同事們呼之不應,急轉入搶救室,但毛老師終因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死亡。經專家認定,毛老師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事后,強忍悲痛的毛老師妻女以旅行社隨團醫生誤診、不負責任和無故拖延就醫等為由,要求旅行社對毛老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聽取醫學專家咨詢意見的基礎上,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毛老師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癥狀、體征不典型,早期難以識別。但旅行社隨團醫生在救治過程中,也確實存在對疾患的預見性不夠、轉診不及時等情形,其過錯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對旅行團成員毛老師的死亡負有10%的過錯責任,理應作出相應賠償。
最終,浦東新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方對浦東旅行社的訴訟請求;由九寨溝旅行社賠償原告方的相應損失。
法官評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過于注重旅行社的價款和單獨組團等要求,輕視了書面合同、保險辦理等必要手續的重要性。他們在沒有簽訂具體合同前就匆匆啟程,事故發生后則為了索賠不惜以“非法”手段“維權”,這種錯誤的取證方式為法律所不容。出門旅游,簽個合同、辦個保險無疑都是必要之舉,一來可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有所約束,二來有了合同,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也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誰之過?
傅女士姐弟倆參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組織的馬爾代夫游,雙方約定出游方式為自由行。到達馬爾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灘邊進行自由活動,不幸溺水身亡。為此,傅女士家屬狀告旅行社,認為其未盡到應盡的義務,須對傅女士的死亡負全部責任。旅行社則表示,傅女士所參加的赴馬爾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這就意味著游客抵達目的地后,進行何種旅游項目和娛樂活動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決定,由于旅游項目不是由旅行社選擇,而是取決于游客,傅女士到海灘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與旅行社沒有關系。因此,旅行社無義務對其進行保護。
長寧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履行說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隨義務,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關規定,組團社以及旅游團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據馬爾代夫地理環境特點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警示;2、作為參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應具有對自身條件和危險狀況的預見能力,她本應判斷出不諳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卻因過于自信,在明知不習水性的情況下,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劇發生。綜合以上因素,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評述:近來,這種無拘無束的自助游(又稱“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溫。少了約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確讓人一身輕松。然而,如果游客與旅行社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得不盡明確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變成人們的心頭之痛。這起案件提示人們: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簽合同、認真審核具體條款;另一方面,也別忘了給自己買一份旅游意外險,學會自我保護。
外出旅游,究竟該注意些什么?倘若旅途中產生了糾紛,又該如何依法維權?本市法院近期審理的幾個旅游官司,或許能帶給您一些幫助和啟示。
案例一“隨團醫生服務”,警鐘敲響
小小的“胃痛”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可是,由于旅行社隨團醫生的預見性不夠,57歲的毛老師歡歡喜喜出門卻因未及時轉診,就這樣長眠在了絲綢之路上。
去年6月,毛老師所在的中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開展“絲綢之路———西部行教師考察活動”。7月7日,興致勃勃的毛老師和同事們踏上旅途,酒量不大的他還在火車上喝了兩口白酒。7月10日凌晨,毛老師感覺肚子有些不適,并逐漸出現了腹瀉、腹痛現象。當天上午,隨團醫生對毛老師進行了檢查,并于11時30分給毛老師口服了黃連素、達喜片等藥片。14時,毛老師腹痛加重,嘴唇發青,并伴有白沫,隨團醫生又給他打了針。14時40分,在校長的要求下,毛老師被送往附近醫院就診。就診期間,毛老師突然出現臉色蒼白、四肢無力癥狀。陪護的同事們呼之不應,急轉入搶救室,但毛老師終因搶救無效于當日18時死亡。經專家認定,毛老師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事后,強忍悲痛的毛老師妻女以旅行社隨團醫生誤診、不負責任和無故拖延就醫等為由,要求旅行社對毛老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在聽取醫學專家咨詢意見的基礎上,浦東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毛老師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癥狀、體征不典型,早期難以識別。但旅行社隨團醫生在救治過程中,也確實存在對疾患的預見性不夠、轉診不及時等情形,其過錯與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對旅行團成員毛老師的死亡負有10%的過錯責任,理應作出相應賠償。
最終,浦東新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方對浦東旅行社的訴訟請求;由九寨溝旅行社賠償原告方的相應損失。
法官評述:本案中,王女士等人過于注重旅行社的價款和單獨組團等要求,輕視了書面合同、保險辦理等必要手續的重要性。他們在沒有簽訂具體合同前就匆匆啟程,事故發生后則為了索賠不惜以“非法”手段“維權”,這種錯誤的取證方式為法律所不容。出門旅游,簽個合同、辦個保險無疑都是必要之舉,一來可對旅行社的服務質量有所約束,二來有了合同,消費者的相關權益也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誰之過?
傅女士姐弟倆參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組織的馬爾代夫游,雙方約定出游方式為自由行。到達馬爾代夫后,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灘邊進行自由活動,不幸溺水身亡。為此,傅女士家屬狀告旅行社,認為其未盡到應盡的義務,須對傅女士的死亡負全部責任。旅行社則表示,傅女士所參加的赴馬爾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這就意味著游客抵達目的地后,進行何種旅游項目和娛樂活動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決定,由于旅游項目不是由旅行社選擇,而是取決于游客,傅女士到海灘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與旅行社沒有關系。因此,旅行社無義務對其進行保護。
長寧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1、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履行說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隨義務,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按有關規定,組團社以及旅游團領隊在帶領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據馬爾代夫地理環境特點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和警示;2、作為參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傅女士也應具有對自身條件和危險狀況的預見能力,她本應判斷出不諳水性而玩水的后果,卻因過于自信,在明知不習水性的情況下,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便下水,以致悲劇發生。綜合以上因素,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官評述:近來,這種無拘無束的自助游(又稱“自由行”)旅游方式日益升溫。少了約束、免了奔波,自助游的確讓人一身輕松。然而,如果游客與旅行社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得不盡明確或周全,那么,自助游也可能變成人們的心頭之痛。這起案件提示人們:外出旅游前,一定要慎簽合同、認真審核具體條款;另一方面,也別忘了給自己買一份旅游意外險,學會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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