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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癥是一種具有一定的自傷和傷人的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該癥的主要表現為狂燥不安、偏執、抑郁焦慮、幻聽幻覺、敏感多疑、強迫急躁、思維紊亂、胡言亂語、亂摔東西、沖動傷人等。關于精神分裂癥的病因,學術界并未形成比較統一的看法,比較認同的因素有:基因(遺傳)、化學平衡失調、懷孕和分娩期間的并發癥等。可是,近日在江蘇宿遷市,一名中學生發作精神分裂癥的原因有點奇特:被老師喊綽號!
新聞回放:老師喊綽號“小瘸腿”致學生精神分裂 判賠2萬元
老師當著同學們的面喊學生“綽號”,致使學生受到刺激而精神分裂,學校因教育管理行為存在過錯被判賠償。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判令被告學校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2萬余元。
宿遷市某鄉初級中學初三(2)班學生小徐,因腿腳有殘疾,走路不方便,經常被人取“小瘸腿”等綽號,內心極其抑郁。2008年的一天下午,該中學初三年級同學下樓集合過程中,年級主任邵某對同學們動作緩慢有些生氣,于是對著樓上大聲喊:“‘小瘸腿’都下來了,你們還不快點!”引得同學們哈哈大笑,有的還跑到小徐面前戲謔地稱“小瘸腿”。
聽到平日非常尊重的邵老師竟當著全年級同學的面喊自己“綽號”,小徐的臉色頓時蒼白,眼淚直流,手腳不停發顫。此后幾天,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滯,回答問題時語言無序。回到家后,父母發現小徐出現多疑、亂語等癥狀,后經醫院診斷為“分裂樣精神病”,住院治療三個月,共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一怒之下,小徐父母把所在學校和邵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
一審法院認為,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與保護的義務,如果未成年學生因為學校的教育管理行為有過錯遭受傷害,應當根據行為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邵某在履行教育管理職責過程中,因言語不當,造成原告受到傷害,依法應由被告某初級中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邵某語言不當的程度及情節等,法院判令學校承擔60%的責任,賠償受害人醫療費、護理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萬余元。
精神分裂癥應堅持治療
分析上述案例不難看出,小徐,因腿腳有殘疾,走路不方便,經常被人取“小瘸腿”等綽號,內心極其抑郁。在老師喊其綽號的戲謔下,他精神崩潰了,導致精神分裂癥發作。也就是說,被喊綽號只是誘因,深層次的原意是內心的抑郁。
在臨床上,治療精神分裂癥主要采用心理療法和藥物療法。精神分裂癥的藥物治療是復雜的,科學性、技術性、技巧性、專業性都很強,用藥經驗也很重要。因此,精神分裂癥的藥物治療,必須在有經驗的精神科專業醫師的指導下進行,才能獲得理想的效果。否則,不僅不能獲得預期療效,同時還有可能因用藥不當而出現種種藥物不良反應。